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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告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8

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工商局查询的加盖公章的总公司章程;
5、 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以总公司名义签署的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住房性质的办公场所需住改商,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8、自总公司作出设立决定之日起,分公司在一个月之内到工商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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