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进入回乡创业园A区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办公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一条 进入回乡创业园A区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配合回乡创业园A区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创业园签订的协议约定。
3.各创业团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最后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2.创业园区严禁任何人员留宿,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
3.因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各创业团队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创业服务中心报告。
违反以上安全规定,将按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三)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应保持自己区域内的干净整洁。
2.各创业团队成员有义务维护共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3.各创业团队每位成员有义务保证加班期间的卫生及安全。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业绩考核:
1.创业服务中心建立全方位的评估体系,并负责对入驻创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评估考核的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4)公布考核结果。
3.各创业团队应积极配合创业服务中心的评估考核工作,对拒不接受评估的团队,将视为评估考核不合格,并责令退园。
(二)出勤考核:
1.创业服务中心每天对创业团队进行出勤考核,在进行相关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出勤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布;
2、创业团队应配合出勤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团队,将视为评估考核不合格,并责令退园。
(三)评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退出创业园。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和关闭状态,每月出勤率未达到30%(不含周末及节假日);
2.累计两次未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严重失实;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
5.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的;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的;
7.因安全、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的(不含三次);
8.因接到园区重要活动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含两次)。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一)退出形式:
1.合同期满退出。
入园创业企业与园区合作期满,到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2.自动申请退出。
3.入园创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涉及项目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须提前15日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4.孵化成功后退出。
已孵化成功的企业须提前15日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5.勒令退出。
创业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由隆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出《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入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有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业务无关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的、挪作他用的;
(3)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区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创业园区秩序的;
(5)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创业的。
相关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5日,须自行撤除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退出手续。
(二)退出流程。
注销或迁出企业(出示证明)――交清费用(出示证明)――递交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审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相应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