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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4〕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七、加强电、气等能源供应保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电力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试点、留存电量和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从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体系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立体交通运输网路。(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强化财税支持。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按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外经贸企业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贷款给予财政补助。将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省级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财政厅)

  九、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大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走出去”意识,提升企业“走出去”水平和业务人员操作能力。搭建“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平台,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构建营销网络给予政策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占领市场打开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自建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牵头单位:商务厅)

  十、为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纺织、家电、食品、农产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加大对外推荐民营企业的注册工作力度,做好民营企业境外建设所需物资和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服务工作,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重点民营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推动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强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加强对新引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促进签约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推荐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开工项目体系。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搭建产业配套合作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合作伙伴创造条件。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做好“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均属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作用,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牵头单位:科技厅)

  十三、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或名称。不动产登记部门免予或减半收取相关证件的登记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可事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十四、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严肃查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行为,严禁非法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立省民营企业行政申诉中心,并完善相关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民营办)〕

  十五、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督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滚动发布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民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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