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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4〕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14〕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尽快制定出台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在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116个示范性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省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省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省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力争实现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定价。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整治层层加价行为。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七不准”、“四分开”等规定,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或“过桥”环节,规范企业融资的抵(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等收费。发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培养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利用我省已有各类交易场所,为非上市民营企业提供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的登记、托管、挂牌、交易、结算、过户和定向增资等金融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五、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对列入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和100项重点支持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推进项目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省重点支持项目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六、提供人力资源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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