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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6〕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扎实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增效益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信息数据报送机制、责任倒查机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把政策措施讲清,把操作方法讲透,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坚定发展信心。

  要加大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并分行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原已出台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最新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完善。

  要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奖惩机制。将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重点政务督查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牵头部门每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预算资金、专项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奖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要加强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坚决淘汰钢铁、煤炭等行业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由省级财政整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对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业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加大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力度,用于资助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充分利用去产能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载体、改扩建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省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推进以军民融合为重点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创新军品市场准入机制,开展许可资质和承制资格联合审查试点。拓宽民参军渠道,新增100户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改革军用技术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允许军用技术成果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则流动和交易。启动200项军工技术成果再研发转民用项目,引导促进军工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探索建立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实施2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建立5—10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鼓励个性定制、柔性生产,加快培育本土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开展品牌提升行动,对照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更加注重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提升四川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对开展质量对标提升行动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经确认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注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经营管理单位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在省内行业排名前3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省内参展企业,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费用方面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发展一批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本土电商行业垂直平台和品牌企业,支持“互联网+四川制造”、“互联网+农业”发展,带动四川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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